天台县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入学优待申请指南(二孩及三孩)
2024-06-19
更新时间:2024-06-19 15:32:03作者:未知
天台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若干条(试行)实施细则
一、对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落户天台县的家庭,一次性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育儿补贴。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天台县户籍;
2.拟申报补贴的二孩、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天台县(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4.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1月22日零时(含零时)后出生,且年龄在0-3周岁(即在36个月)之内;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补贴标准
在孩子0-3周岁(36个月)期间,向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育儿补贴,三孩家庭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育儿补贴。
(三)发放方式
育儿补贴按上年度申报核实情况,每年统一发放一次,按发放前审核的名单发放。
(四)办理流程
线下申报: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于每年9月向二孩、三孩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育儿补贴申请,填写《天台县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离婚或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当年度未申报的,可在下一年9月进行补报;申报时孩子超过3周岁(36个月)的,不予补发。
2.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县卫健局。
3.审核确认。县卫健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助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县卫健局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3月底前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夫妻任一方(首选女方)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天台县育儿补贴申请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
3.拟申请补贴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4.夫妻共同生育的其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其他资料:如夫妻一方非天台县户籍的,需提供另一方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和卫健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同类型补贴的证明;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六)业务部门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576-83803612。
(七)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扫码下载天台县育儿补贴申请表
二、在天台县内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三孩家庭,按每月发放500元的托育补贴。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一方或入托子女具有天台县户籍;
2.拟申报补贴的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天台辖区内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满3个月;
4.托育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补贴标准
在入园前入托满3个月及以上的,三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的托育补贴。
(三)发放方式
托育补贴按上年度申报核实情况,每年统一发放一次,按发放前审核的名单发放。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补贴周期(首次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份)。
(四)办理流程
线下申报: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于每年9月向拟补贴子女入托的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托育补贴申请,填写《天台县托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离婚或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未在当年度周期内进行申报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内申报进行补发,下一年度未申报的,不予补发。
2.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县卫健局。
3.审核确认。县卫健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贴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县卫健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3月底前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夫妻任一方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天台县托育补贴申请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
3.夫妻所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票据和入托证明;
5.其他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六)业务部门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576-83803612。
(七)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扫码下载天台县托育补贴申请表
三、二孩及三孩家庭入学优待
(一)政策对象
同一对法定夫妇合法生育的具有天台户籍的第二、三孩(须首次户籍登记在天台县)。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保障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含外国语学校)分批次招生,符合意向学校当年度招生入学基本条件且有空余学位,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家长提出申请后,可安排在其兄(姐)所在学校入学。
2.外国语学校(义务教育段)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可将双 (多) 胞胎适龄儿童并号报名。
3.录取到同一所学校的双 (多) 胞胎适龄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后,可编入同一个班级。
(三)办理流程
适龄儿童监护人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向报名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住宅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 、夫妻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申报时间
同义务教育学校网上报名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天台微教育”,相关招生通告将第一时间发布)。
(六)业务部门
天台县教育局,咨询电话:0576-83173924(幼儿园)、0576-83173925(小学)。
(七)其他
本条细则最终解释权属天台县教育局。
四、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天台县公租房保障条件;
2.符合三孩家庭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三孩家庭,且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台州市天台县(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孩家庭的确认由县卫健部门负责。
(二)保障标准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自公示结束的当月起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三)三孩家庭新申请公租房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服务窗口申请。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专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指导下开展申请。
申请人也可通过浙里办申请,具体方法:打开浙里办→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2.受理:待申请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系统后,由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受理。
3.审核:县住建局在受理后根据大数据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其中三孩家庭的确认由县卫健部门负责。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保障:经审核通过的,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自公示结束的当月起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选择实物配租在轮候期间进行租赁补贴保障的,自公示结束的下个月起发放租赁补贴,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四)公租房在保家庭申请“三孩家庭”保障资格信息变更。公租房在保对象如符合三孩家庭条件的,可办理保障资格信息变更。由保障对象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的,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可享受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具体流程参照三孩家庭新申请公租房办理流程。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
2.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公租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
4.其它需要资料,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业务部门科室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咨询电话:0576-83881317。
(七)本条细则由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二)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
(三)业务部门科室
天台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576-83172237、83172238。
(四)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一)政策说明
2023年政策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等内容参照《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23〕10号)文件执行。
1.按要求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托班保育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天台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数),每年给予每生800元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实际在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
2.保育费(不含膳食费)由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一个学期。膳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托育机构据实收取,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除此之外,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
3.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的,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4.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二)申报材料
《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备案回执、法人登记证(含登记部门年检章)、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第三方供餐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拟发放机构银行账号等;每月在托婴幼儿名单及统计表(结合“浙有善育”平台查验)等材料。
(三)业务部门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576-83803612。
(四)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扫码下载相关文件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
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
此前,天台出台11条积极生育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