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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积极生育政策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更新时间:2024-06-19 15:26:33作者:佚名

天台县积极生育政策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二)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

  (三)业务部门科室

  天台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576-83172237、83172238。

  (四)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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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天台县  台州市  津贴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