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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要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1 20:08:27作者:未知

追逐、拦截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要点是什么?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现象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可以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罪名的犯罪要件入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以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或者从是否构成社会秩序破坏的情况进行阐述。

本文标签: 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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