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纠纷起诉一般怎么判?(美容行业纠纷怎么起诉)
2024-04-01
更新时间:2024-04-01 17:38:02作者:未知
房屋征收往往会出现这样一幕拆迁怪象:不拆迁就没事,一拆迁突然就冒出来很多“违建”,是不是违建,往往是征收方一句话的事。这背后是什么在驱动?恐怕,以拆违促拆迁才是其真实目的。
今天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分享发生在杨先生身上的真实案例,他居住十几年的房屋在城中村改造,就被列入了违建名单,补偿陡然少了很多他能扳回败局吗?拆迁律师能否为他声张正义?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杨先生的拆迁小故事。
城中村改造拆违,拆掉了居住10余年的家,面对断垣残壁,杨先生何去何从?
杨先生是江苏省某地居民,于2004年左右在本村修建212.3平方的两层砖混房屋,装修得十分用心,一家人居住十几年都相安无事。2016年,因城市发展扩张,杨先生所在的村组被划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与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商谈无果而终。
2018年5月,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于6月初开始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杨先生及家人奋力阻止才暂时保住房屋主体结构。杨先生此时意识到与政府协商无望,于是决定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来维权,北京拆迁律师团尹利兵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该案。
强拆事实已然发生,房屋只剩断壁残垣,而杨先生的建房手续由于当时法律意识淡泊却并不齐全,面对眼前的维权困境,并没有让尹律师束手无策。尹律师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杨先生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非拆不可的违法建筑吗?
律师分析:
违建认定主体错误,强拆决定违法,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是需要规划部门来予以认定,在没有认定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将该房屋当作违法建筑来对待,更不能随意的予以拆毁。
本案中,该市城管部门显然无权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自行认定,且其在法定诉讼期间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就实施了强拆行为,明显是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剖析以上法律关系后,尹律师已经成竹在胸了,立即针对案情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指出城管部门的强拆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针对已经发生的强拆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关于镇政府通过城管等部门来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我国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双方斗“法”,法律获胜,征收方主动提供了满意补偿
厘清事实和办案思路后,拆迁律师迅速启动维权程序,通过发送律师函件指出其拆迁本质问题,在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向当地提出可就征收拆迁问题进行协商谈判,避免进一步呈现恶化势态,否则必将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
当地政府未及时作出反应,然而,等相应的程序按部就班启动到位后,该市政府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只能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此之后,事情明显出现转机,当地镇政府主动与杨先生进行协商谈话,就其家里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在与律师多次沟通并确定谈判思路之后,杨先生提出合情合理的安置补偿要求。
镇政府和城管部门都分别就杨先生家里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问题和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洽谈,并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协议,最终让杨先生多年的建房心血总算没有白费,拿到了心宜的安置房和满意的货币补偿及财产损失赔偿费用。
房屋从“违建”圈套中逃出来,当事人高兴之余,制作锦旗送律师
事情圆满解决之后,杨先生对拆迁律师非常感激,表示,如果没有律师介入,他可能面临房屋补偿的极大损失。拆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能力让他非常满意。为了表达感谢,杨先生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尹律师以作留念。
锦旗上写着: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律师点评:
“江苏拆违案”:每逢拆迁必拆违,背后还是征迁利益的博弈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房屋征收拆迁和违法建筑会比较经常地出现在一起。拆违代替拆迁,这是最常见的拆迁套路。哪里开始进行房屋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章建筑。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甚至是城市,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善、不规范、超面积建设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其中既有历史成因的因素,也有当地政府办证程序不公开、不明确的因素。另一方面,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工期紧,拆迁难度大等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恰好利用一些房屋手续不全的问题大做文章。
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无证房屋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也就是说,对无证房屋被征收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定,而不是一早就一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违建也应当视情况而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这期间当事人一定要恰当的把握好时机,切莫因延误诉讼时效或复议期限,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