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这张土地征收流程图,没学过法律也能弄懂征地是怎么回事!
2024-04-01
更新时间:2024-04-01 17:37:12作者:未知
前几日拆迁律师在文章中提到,被征收人朋友们可以自己学着梳理征地拆迁流程,以便弄清自己的处境和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确认该从哪里入手展开维权。
有农民朋友看到后向拆迁律师反映,自己从来没有学过任何征地拆迁法律,但是征地已经开始了,自己不知道该如何梳理征地流程,也没法举一反三地弄清自己现在处于哪项程序中。
拆迁律师今天就先带农民朋友们来制作一张简单的征地维权流程图,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流程图,我们接下来分阶段来为大家具体讲解。
阶段一 拟征地程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也就是说,在征地正式经报批后开展之前,农民朋友们有预先知道征地要开始的知情权。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拟征地公告"阶段。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如果实地调查表的登记内容有误,农民朋友们可以拒绝签字确认。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进行调查登记,或没有经过农民朋友们签字确认,但征地还是按部就班地发生的,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村委会代签字或签字作假的情况。
在这个阶段如果农民朋友们没有见过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调查材料、没有经过签字确认的,要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了解是否有相关材料。征收方确实存在缺少审批材料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农民朋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查处,并进一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维权。
阶段二 征地报批程序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经历了拟征地公告阶段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初步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给面临征地的农民朋友们。此时农民朋友们有权针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意见建议,并依法享有申请听证会,进一步行使督促征收方制定合理合法安置补偿方案的权利。
经过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县级人民政府将初步审核和整理征地报批材料及相关行文,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最终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阶段三 征地公告程序
如果征地未获批准,到此就应该由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取消拟征地公告。如果征地项目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及时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农民朋友征地信息和补偿、安置信息。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应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完成。
农民朋友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大家对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没有异议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应当在公告确认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民朋友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
如果农民朋友在这个阶段没有见到土地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可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阶段四 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地双方对征地补偿问题存在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由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变迁,根据各地地方具体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这种裁决多体现为行政复议程序。
也就是说,当农民朋友们对征地补偿问题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无法通过政府协调解决矛盾的,农民朋友们可以针对征补方案(补偿标准)向管辖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并可进一步针对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继续行使救济权利。
农民朋友们可以借助这些维权小技巧来充实自己,尽可能充分行使自己在各个阶段的救济权利,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多损害。
当然征地维权实践中还会发生许多变数,与征收方之间的博弈也没有纸上谈兵时看起来这么简单。如果农民朋友们遇到自己难以解决或应对的情况,还是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及早展开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