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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17:03:46作者:未知
宁夏《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3月6日
具体内容: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和插座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