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生育保险交多久可以报销 许昌生育保险交多久可以报销医疗费
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12:46:53作者:未知
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呢?(包括低保)
答:医疗救助包含了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普通门诊救助、住院(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倾斜救助,根据救助对象身份类别,施行分类救助。
详细解释:
资助参保:医保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
特别提示:按照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先保险后救助”原则,不享受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也要主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喔!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条件,在出院结算时同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报销。
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救助。
住院(门特)救助:上述6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救助。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上述6类救助对象,经各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倾斜救助。
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救助身份,对应的救助类别、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限额等也不同。
具体待遇可见下表:
医疗救助待遇一览表
待遇类别 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 | 孤儿 | 低保对象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
资助参保 | 资助险种 |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 | —— | —— | |||
资助比例 | 100% | 100% | 75% | 75% | |||
个人缴纳 | 0 | 0 | 25% | 25% |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 1. 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 2.在出院结算时同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报销。 | —— | —— | —— | |||
普通门诊救助 | 救助范围 | 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 | —— | —— | ||
救助比例 | 100% | 100% | 80% | —— | —— | —— | |
限额 | 无限额 | 无限额 | 500元/年/人 | —— | —— | —— | |
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救助 | 救助范围 | 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称“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 |||||
起付标准 | 0 | 0 | 0 | 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 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 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
救助比例 | 100% | 100% | 80% | 65% | 60% | 60% | |
限额 | 无限额 | 无限额 | 4万元/年/人 | ||||
倾斜救助 | 救助范围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本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 |||||
救助比例 | —— | —— | 55% | ||||
限额 | —— | —— | 4万元/年/人 | ||||
备注 | 1.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调整,自市级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已结算费用不再扣取起付标准或进行补差。 2022年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47948元。 | ||||||
2.对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的调整,自市级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函告市级医保部门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已结算费用不再扣取起付标准或进行补差。 2023年我市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四川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为1092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10320元。 |
哪些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呢?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困难群众可以享受。
医疗救助对象 | 认定部门 | 备注 |
1.特困人员 | 民政部门 | - |
2.孤儿 | - | |
3.低保对象 | - | |
4.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乡村振兴部门 | 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民政部门 | - |
6.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 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如何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答:(一)联网结算。已参保的救助对象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开通了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功能的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住院(门特)医疗救助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普通门诊救助费用。系统按政策规定自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的金额在《四川省医疗保险结算单》上展示。
(二)手工结算。已参保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已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未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可持以下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保险结算单
因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且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可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前往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经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后,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