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兵役登记时间(金华兵役登记时间查询)
2024-08-16
更新时间:2024-08-16 00:32:04作者:佚名
2024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2〕213)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册对象。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分摊收入但不纳入保障。
(2)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金华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市区以外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
家庭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收入条件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30万元;所投资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不作为限制条件。
(3)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高于市区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5.学历及职称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此项限制。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时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