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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更新时间:2024-05-08 19:20:57作者:佚名
配租原则
(一)人才房保障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应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入住。如房源紧张或经调剂无合适房源的,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如申请人放弃选房的,后序人员依次递补。
(二)获得配租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的人才(用人单位),自弃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工作;
(二)非国企、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三)人才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四)非我市财政供养人员,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人才房租金补贴及其他安居政策。
配租对象
(一)优先配租对象
1、顶尖人才;
2、特聘人才;
3、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4、正高级职称人才;
5、博士人才;
6、青年后备人才;
7、高级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8、广东优粤卡持有者;
9、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10、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市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我市投资落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11、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
12、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13、柔性引才人才;
14、各镇街急需人才。
(二)其他配租对象
在我市工作的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技能等级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