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2024-04-16
更新时间:2024-04-16 13:27:27作者:佚名
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计分
第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批准退役时,军衔为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的,分别计3、6、9、13、17、21、26、31分。
第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服现役1年计2分;满12年后,每多服现役1年计3分。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服现役月数计分(年计分标准/12×实际服现役月数)。
第七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军士和义务兵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推后离队的,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离队当月执行。
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及时退役,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其达到期满退役或者调控退役的时间执行:
(一)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本人拒不退役的;
(二)接受审查或者调查未退役,且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服现役年限的其他情形。
奖励和表彰计分
第八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每次分别计80、40、20、10分;
(二)获得平时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三)获得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第九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表彰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的,每次分别计40、20、10分;
(二)被评定为“四有”优秀个人的,每次计0.5分。
第十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相关登记(报告)表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命令(通令、通报、决定)名称和文号(编号)等要素。
残疾等级计分
第十一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第十二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第十三条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其他情形计分
第十四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一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四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五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六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第十五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西藏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四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第十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海岛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三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一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特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
第十七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且累计服现役时间1年(含)以上的,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1个月计0.2分。
第十八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参战1天计0.5分。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累计服现役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在分队长(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职务管理岗位累计任职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任(代)职1个月分别计0.15、0.1、0.05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计40分;是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的,计20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类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相应情形认定一般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职务任免、服现役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人事档案中确无相应记载的,可以以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服现役地点情况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减分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分。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弄虚作假增加计分的,应当取消该情形计分,并按其作假获得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抽取减分材料的,应当补齐抽取材料,减扣相应分值,同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减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处分登记(报告)表》。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