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未就业配偶/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及及就医确认手续
2024-03-11
更新时间:2024-03-11 17:04:00作者:佚名
》》》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水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构建完善的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体系,体现全社会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帮扶和关爱,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要求,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需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合作设立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专项,参照《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2017〕46号)、《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救济条件
医疗救济遵循救急救难、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方案所指的退役军人医疗救济,是针对罹患重大疾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较大(包括患终末期肾病的用于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二、救济对象
本方案的医疗救济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的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二是不配合调查核实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被开除党籍的,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救济标准
根据救济对象类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患终末期肾病的用于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仍超过5000元及以上,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提出医疗救济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济一次,按照自付金额的40%的标准进行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申请本方案的救济则不能同时享受《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的救济。
四、救济程序
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等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或家属无法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申请表》(附件);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由受托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治疗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社保结算单(未参保的无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用于透析的终末期肾病门诊治疗,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发票原件。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发票所载明的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超过日期的,不予接收。若上述材料原件已提交到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商业保险机构的,可提交有收件单位盖章的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结算凭证原件或有收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受理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材料后,通过走访入户、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告示栏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三)审核
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收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材料后,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审批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当月的《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汇总表》及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至市医疗救济基金会。
(五)拨付
根据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专项的有关安排,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根据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汇总表》及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向申请对象个人银行账户拨付医疗救济金。
五、附则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