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慈善总会家庭名义设立慈善基金标准
2024-04-11
更新时间:2024-04-11 22:14:46作者:佚名
设立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 ‖ 丹东市慈善总会诚邀您的加入!
为支持和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爱心人士(家庭)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为捐赠方和受助方搭建起爱的桥梁,丹东市慈善总会在成功运行多年爱心单位冠名慈善基金基础上,即日起开展“设立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行动,让爱心人士(家庭)与我们一起表达爱、传递爱,让受助者感受社会的美好与温暖。
现诚邀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家庭)的加入,成为“丹东慈善合伙人”,让我们一起积小善,成大爱!
丹东市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是指在丹东市慈善总会设立的,捐赠方为个人(家庭),并由捐赠方冠名的慈善基金,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与普通捐赠享受同等政策。基金的初始规模,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建议不低于2000元,以家庭名义设立的建议不低于5000元,后续捐赠数额、是否捐赠完全遵从捐赠方意愿。设立基金时,捐赠方(甲方)和接收方(乙方)签订慈善基金管理协议,约定基金的名称、规模、用途;基金总额的90%由甲方支配开展符合慈善法规的相关活动,基金总额的10%用于实施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公益慈善活动;甲方凭捐赠票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个税扣除政策;乙方可以为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和在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基金使用全过程不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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