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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更新时间:2024-02-21 00:15:17作者:未知
丹阳市2024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公示格式)
注: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号、苏教财〔2009〕10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3,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4,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3〕6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3〕78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7,义务教育阶段减免优惠政策,按照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09〕272号、苏财教〔2009〕105号、苏政发〔2016〕52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 13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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