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书四方案”就来征地,对补偿会造成什么影响?
2024-06-05
更新时间:2024-06-05 07:34:57作者:佚名
一、犯罪中止适用范围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一旦成立犯罪中止,那么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不会那么严重。此时,若没有造成什么损害的话,那么应当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即使中止行为有造成损害的,此时也应当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另外,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在实行犯罪之前和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的,并非是在犯罪着手之后才有可能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