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违建后,就只能等着被拆掉吗?还能不能要补偿?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15:06:04作者:佚名
在征地拆迁中,大家通常都认为,签了补偿协议,基本上拆迁的事就板上钉钉了,不会变了。但海南三亚市的两位居民却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后,拿不到补偿款。当地征收方突然不认协议了,同时还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拒绝履行补偿责任。协议上约定的数百万拆迁款,似乎就要打水漂了,两人只好一纸诉状将征收方起诉了。
该案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三亚市人民政府给付当事人拆迁补偿款260余万元,同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解读,当面对征收方出尔反尔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明明签了协议,也拆了房,征收方却想推翻协议,并降低拆迁补偿款
高女士、高先生系三亚市某区的村民,2010年某区政府依据三亚市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高女士二人的三层房屋位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2010年2月4日,某区政府经过与高女士、高先生协商,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高女士二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2650976元。
同年3月22日,某区政府政府组织人员将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拆除。但某区政府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要将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二百六十万改成按成本价赔偿。
高女士、高先生将某区政府告上了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金2650976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认为,按照三亚市相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调查涉及的房屋包括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在内的2004年后建造、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并建议按成本价予以补偿。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补偿协议书》约定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补偿高女士、高先生,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双方公平自愿签好的拆迁协议,征收方是否可以随意变更?
首先,双方于2010年2月4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补偿的项目、范围、标准、数额,符合三亚市政府下发的拆迁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其次,在三亚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文件中的规定执行。故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对补偿项目、范围、标准、数额的内容应该是清楚、明知的,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依法可予以变更的情形。
在双方通过协商已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只要协议内容不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等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依法可予以变更的情形,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本案中某区政府与高女士、高先生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未存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以区政府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付拆迁补偿款。
征收方拒绝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要求按成本价赔偿,这是否合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调查报告》建议按照成本价赔偿指向的是“未办理赔偿手续”的房屋,并不涉及“已完成赔偿”及“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完成赔偿”的房屋,而针对高女士、高先生房屋的补偿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书》,仅是未向其支付补偿款。
本案中三亚市政府并未提供行政机关将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查处的证据。所以区政府以该《调查报告》的建议意见主张涉案《补偿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三亚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且其主张变更协议的事实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即明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面对政府拿出一些文件来损坏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千万不要慌张或者看到一个政府文件就觉得是自己的过错,一定要找律师或者专业的人士寻求帮助,以免自身的权益被侵害,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