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违建后,就只能等着被拆掉吗?还能不能要补偿?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12:35:35作者:未知
商业协议,一字千金。拆迁致富还是越拆越穷,一份补偿协议影响很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是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很多被征收人经过了多轮协商谈判,终于谈出了自己满意的结果,但是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又不小心掉入合同陷阱,导致功亏一篑。
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会有哪些陷阱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给大家总结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最应该注意的五个关键事项。
一、给了空白协议,咱不能签字
很多拆迁户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在与征收方协商好满意的补偿后,征收方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让拆迁户签字。征收方还说我们补偿都谈好了,你先把这份协议签了,我们拿去盖章或是上级审批之后就把补偿金额填上去。
这个时候这种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如果你信以为真签了协议,那么征收方很有可能会随意填写,与当初协商的补偿相差很大。等你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只能哑巴吃黄莲,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了。这样的拆迁纠纷,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房屋拆迁都时有发生。
二、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
一般来说,征收方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中的补偿条件,基本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万一”,那么就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所以,拆迁补偿协议中,如:补偿款发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验收证明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且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留底
拆迁补偿协议是必须一式两份的,被征收人手上必须要留一份。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而被征收人因为手里没有补偿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留底,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可能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四、口头承诺很难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有些时候征收方为了能够项目尽快进行,达到尽快签字、尽快搬离的目的。往往口头开出极具诱惑的补偿,并安抚被征收人赶快签字,其余的补偿后面给你补上。
很多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签了协议之后迟迟未等来拆迁方的好消息,而是征收方的一句“你已经签了协议就只能这样了”,这时被征收人才发现上当了,但是已经为时过晚了。
五、明确知道,应该与谁签订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这里我们要知道,征收主体是谁。有些地方协议的落款是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等,这些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请被征收人一定要看仔细再签字。
提醒大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注意以上几点,不要轻易陷入征收方的陷阱。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