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有哪些
2024-05-26
更新时间:2024-05-27 00:03:36作者:未知
很多被拆迁人一听到强拆,第一反应就是拆迁方半夜从屋里将人拖出,然后强行推倒房屋;或者暴力威胁恐吓被拆迁人,进而强拆……这样的情况确实常见于拆迁中。
因其拆迁手段的残忍和不合法,实在是令人愤怒。
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个人到政府、到国家法律都是要求严厉惩治,并要给受损失的被拆迁人一定的赔偿或者是补偿的。
但是,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暴力的。
有这样一种强拆,是合法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涉及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这就是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例的实质意义在于限制行政权力肆意侵害公民的房屋财产利益。
尤其是在拆迁的大环境下,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对于维护地区秩序尤为重要。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拆迁中,也确实存在很多诸如赶建、扩建等违法建筑,或者是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实存在不合法律程序等的问题。
针对这些房屋,从公平、公正和顺利完成拆迁工作的角度来说,也是应该拆除的。
但即使是拆除这样的房屋和建筑,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的。
如果不按这样的程序走,依然是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被拆迁人也可以据此维权。
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为你讲解司法强拆的相关问题。
首先,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即:
1、申请人要适格。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必须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申请期限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确定依据是: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也不履行补偿决定,才能开始实施强拆手段。
在这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4、强拆主体要适格。
根据《条例》28条规定,实施强拆的主体必须是法院的相关人员。
这里排除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人员的强拆。
只有满足的上述情况下,司法强拆才具备合法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7种不予强制拆迁的情况。
即: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商业开发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
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综述:很显然,司法强拆有很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每一步骤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实行。
而在拆迁实践中,打着“司法强拆”之名而行“行政强拆”之实的现象很多。
借此文是要告诉各被拆迁人要识别什么是合法的司法强拆。
事实上,目前能符合司法强拆的案件事实并不多,大多都涉嫌违法强拆。
在明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的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强拆就涉嫌违法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