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应该约定清楚的事项有哪些
2024-05-26
更新时间:2024-05-26 05:02:57作者:佚名
由于该区域拆迁是就地安置,这几十户不同意拆迁,项目就无法正常进行,之前搬走的1000多户就无法回迁,拆迁工作拖的时间太长,因此才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不影响与拆迁户协商赔偿问题,拆迁方可根据拆迁户提出的损失进行赔偿……据华商报报道,日前发生在西安市的一起夜间偷拆案件中,拆迁方面对媒体很“坦率”地承认了自己的行为,甚至搬出了“拆了再赔”都没关系的论调。
这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实践中类似该案这种“先拆了再说”,架不住我赔你的倾向在征收中比比皆是。
问题在于,“拆了再赔”真的是拆迁方可以选择的合法、合理方式么?若纵容此种思潮泛滥,又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哪些不可预料的权益侵害呢?
在明律师认为,这里面有几方面问题需要厘清:
其一,少部分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拆迁方负责人指出,该案中1000多户都签了搬了,就剩下这几十户要价超过国家标准,迟迟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言下之意,似乎造成今日房屋被夜间偷拆之祸是这几十户的不是,反而是拆迁方“顾全大局,以公共利益为重”。
然而具体到棚户区改造拆迁这件事,是直接关系到每位被征收人的接下来的生活的。
1000比几十,这个比例在被征收人那里是不存在的,每家每户都是100%的权利影响。
权利具有平等性,而不能以多数人的权利来否定少数人的权利,哪怕只有一个人,它的法定权利也是不容肆意剥夺、侵犯的。
实践中这种“应该少数服从多数”的错误观念在一些拆迁方那里植根已久,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
其二,“拆了再赔”是否合法?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均明文规定,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拆迁方若要拆房加快项目进度,就只有两条路:要么,与被拆迁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要么,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行在夜间实施偷拆等所谓“措施”,程序违法,手段方式违法,其结果同样也不具备正当性。
“毒树之果”,怎容你“拆了再赔”呢?试问,拆了之后再谈国家赔偿,与没拆之前谈征收补偿,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能是一回事么?显然,程序违法势必导致实体的不公正,最终损害的一定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公共利益真的没办法保障了么?很多朋友会质问,那其他已经签约的被拆迁人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条例》对此规定得很明确,政府有权直接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走司法强拆途径。
长期延宕、迟滞影响项目建设,反映的是拆迁方的低效率、无能,又怎么能把罪责归结到被拆迁人头上呢?
需要指出的是,拆迁方“拆了再赔”的念头一旦付诸行动,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违法的行为一旦作出,光想着“拿钱摆平”,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既然已经明知了拆迁方缺乏耐心,意图对房屋采取“措施”的想法,那么如果想继续维权,就应当有所应对:
首先,要坚决守房,尤其加强在夜间、节假日等容易遭遇偷拆时段的守房力度,发现情况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其次,要发动邻居、其他被拆迁人形成合力,邻里守望;
再次,要积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参与协商、谈判,争取在博弈中的主动权,削减拆迁方违法偷拆、强拆的锐气;最后,要合理调整补偿预期、诉求,力争早日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结束这种并不“幸福”的维权时光。
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及时、准确的行动,是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拆了再赔”的事情肆意上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