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什么)
2024-02-25
更新时间:2024-02-25 17:37:10作者:未知
不可以,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1.当一家企业主动向已经签订了劳工合同的正式员工做出交流想要终止劳动合同,停止雇佣关系时。
2.在企业自身出现失误,过错致使劳动者不得不结束与其劳动关系的请款下。
3.企业因为自身政策调整、人员调动等原因在一个月之前以纸质协议告知工作者,或者给予一个月薪酬的代替告知金的前提下。
4.企业自身出现问题,不得不采用减少员工的方式,或者其他不能再使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再继续签订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里是没有类似这样的规定,但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里有条例显示,事业单位里的从业人员,接连没有缘由的未能到岗工作多于十五工作日,或者是在一年里积累了多于三十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然后在根据《劳动法》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义务给予赔偿金。而且对于劳动者擅自旷工对于公司造成经济影响的,应该视情节严重性由劳动者补偿经济损失。
在企业做出与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制度,在员工对于企业相关制度知情的前提下,企业对于员工擅自旷工时间违背了自身管理体系的规定,对与员工进行清退符合自身制度,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所看,用人单位可以以职员极其恶劣的无视了企业规章制度为开除原因,可以解除相互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向违法职工进行经济赔偿。
在公司上班的工作者,因为没告知公司缘由擅自不来公司上班,且没有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的,属于旷工行为,那么从公司因为个人存在旷工行为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后,此时是不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