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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拆迁时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4-04-25 17:37:36作者:未知

农村外嫁女,拆迁时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吗?

郑州市某农村拆迁征收房屋时,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迁程序安置补偿,到了妹妹张女士的后院却被村委会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已婚女子的根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即明律师为解读,张女士是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

出嫁女与其他村民的拆迁政策不同

张女士的祖母将自己拥有的涉案院子一分为二,前院给了张女士的哥哥,后院归张女士所以。2003年11月25日,村民委员会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协议书,同意上述张女士祖母名下的宅院前院归谢志强使用,后边归张女士使用。

2016年5月21日,该农村片区进行改造工作。2016年5月28日,拆迁指挥部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了补偿协议,针对哥哥使用的前院对其进行了安置补偿,到了张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根据《关于〈中原新区天王寺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张女士不服,凭什么我的安置政策和别人的不一样呢,就因为性别不同吗?

村里拟定的《补充规定》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吗?

首先本案中,区政府并不否认张女士对案涉宅基院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是坚持认为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

对张女士进行补偿安置,但实际张女士登记结婚的日期是2015年7月7日,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在无其它正当事由排除张女士适用《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案涉宅基院的合法使用人,其享受到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不能明显低于《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

所以,区政府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张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其次,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补充协议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色彩,这种拆迁方案涉嫌违反宪法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同时即明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拆迁,不应该因为出嫁与否而被区别对待,在安置过程中,只要户口仍在村集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样的补偿与安置。

本文标签: 男女平等  重男轻女  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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