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贿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行刑衔接规定
2024-04-25
更新时间:2024-04-25 10:04:50作者:未知
行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果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会直接按照行贿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如果所行贿数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没到100万元的,或者是在10万元以上没达到20万元的,而且还要具备有四种特定的情节之一的,就会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如果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造成了经济上直接的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就会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行贿的数额已经达到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经济直接造成严重的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50万元以上还没达到100万元的,而且还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这种就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上特定的情节分别是:
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人以上进行行贿的;
2、将自己违法所得的钱用来行贿的;
3、为了能够实施其违法犯罪的活动,直接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也严重的危害和侵犯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影响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的。
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如果造成“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且也可以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于犯了行贿罪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了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