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听证行政许可回避吗 行政许可听证没有要求回避制度
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10:05:00作者:佚名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等拆迁项目如火如荼的开展,个别地方为了一己私利搞违法拆迁的现象也不少见。随之而来的拆迁手段五花八门,套路层出不穷,让很多生平第一次遇到拆迁的百姓,毫无招架之力。最近就新出了一种拆迁手段:不同意补偿的被征收人,会进入失信黑名单!这事发生在江西。
拆迁新套路:不接受补偿价格,就列入失信黑名单
咱们先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家住江西某地的柳先生,房屋位于城中村,是九十年代建造的砖混楼房,有两百多平。两个子女大学毕业后定居外地有了自己的家,老两口在这所老房子里一直居住至今。2018年的3月份,原本两人平静的生活因为棚户区改造要拆迁的消息被打破。
消息一出柳先生心里充满了疑惑:自己住了一辈子的地方这就要被拆掉了?会怎么给补偿?会不会多给几套房?给低了可怎么办?各种疑问扰的他很不踏实。
很快补偿方案出来了,给柳先生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方式,每平米9000元。自己的房子位置很好位于城中村,周边发展很快,商品房价格就接近15000元了,每平就差近6000元,这个差距实在让柳先生无法接受。
经过与拆迁方多次交涉,对方始终不肯让步,坚称房屋破旧就只值这个价格,要是再不同意补偿价格,那就当做不配合拆迁工作,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还要在本地新闻进行报导,以后做什么事情都要受到限制。
不同意拆迁补偿算不算失信?能否列入黑名单?
从字面含义来分析:
失信,顾名思义,就是没有遵守信用。要先有信、有承诺才有失。对于拆迁,是拆迁方主动来拆房子而被拆迁人是接受的一方,那就不存在被拆迁人主动给拆迁方承诺、信用的情况,更谈不上不遵守承诺的问题。所以,把失信跟拆迁扯到一起,不同意拆迁就是失信的逻辑不成立。
从法律层面上来分析: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提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条内容以及本规定的制定背景都是针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是无故拒不履行的人的。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中,跟拆迁这类行政案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条规定明确给予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可以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
柳先生的房屋位于城中村,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是可以参照本条例要求拆迁补偿的。既然补偿不满意我还有复议诉讼的权利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拆迁方看我不同意直接剥夺我的这些权利把我列入失信黑名单,有何公平可言?
面对这种违法拆迁套路,被征收人如何争取到合理补偿?
讲到这里,已经很明确了,拆迁补偿不满意跟失信没有关系,拆迁方硬是用这种方式逼迫被拆迁人妥协,明显就是一种套路,一种威胁的手段。很多被拆迁人因为不懂可能就中了圈套了。
在面对拆迁方的逼迫威胁的时候。
首先,自己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多看一些拆迁类的法律规定,防止拆迁方拿政策规定来压自己;
其次,争取协商,如果协商多次拆迁方不让步并表示会强拆,就要及时做好证据保留工作,比如房子的证件,照片,拆迁文件等;
最后,如果多方尝试没有效果或者已经被强拆就要及时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