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法条是什么 民法典离婚探视权
2024-04-25
更新时间:2024-04-25 12:36:07作者:佚名
没有经历过拆迁的人,谈起拆迁,总觉得这是一条暴富的捷径;而切身经历过拆迁的人,提起拆迁,才会觉得补偿四处都是坑,暴富也几乎不可能。
拆迁补偿不合理已经是各地的通病了,那为什么总有人会早早地把字给签了呢?
我们可以首先来看看拆迁补偿款的构成情况。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安置等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奖励等。前三项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是可以正常获得的,且没有相应的期限。但奖励,则有明确的奖励期限,过了期限之后,则不再支付。
河南梁先生老家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上,关于奖励的规定是这样的:于10月31日前签约的,补偿款上浮百分之五十;11月30日前签约的,补偿款上浮百分之三十;12月31号之前签约的,补偿款上浮百分之十,逾期签约的,不提供奖励。
这一项规定让好多人争先恐后的签字了,生怕奖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奖励。高额奖励让人们只看到多出来的费用,而忽视了我们本该得到的补偿,这所谓的奖励,对拆迁户来说,到底是奖励,还是陷阱?
对一个征地拆迁项目来说,征收方的财政是有限的,不可能额外多出很多补贴来奖励给大家,那么这些高昂的奖励又是怎么来的呢?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克扣本该有的补偿,再转移到奖励上,补偿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却可以有效的提高签约率,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来算一笔账,假设拆迁方愿意给出一百万的补偿,第一种方案,拆迁方直接补偿一百万,第二种方案,所有人的补偿都只有七十万,提前签字的人奖励三十万,这两种方案,大家觉得哪种签字率会高一些?同样的一百万,面对第一种方案的人,会觉得反正大家都是一百万,什么时候签都是一百万,我不如等等,到最后说不定补偿能提高,即使没有提高,也不可能比现在还要低。而面对第二种方案,大多数人会害怕拖过了时间,降低了原本应该得到的补偿。
所以奖励,本质上就是陷阱,是引诱大家提早签字的奶酪,同时也剥夺了被拆迁人思考的时间和选择的权利。
上面的假设还是建立在总补偿一样的基础上,有的拆迁方开出的补偿,即使加上奖励甚至都不够在周边买房的,但还是会吸引一大部分人签字。
所以即明拆迁律师也希望大家面对奖励的时候,能够擦亮眼睛,好好算一算,现在的补偿加上奖励,能不能保证您在周边买的够同等面积的房屋,如果不够,那还不如直接走法律途径,按照周边房价来要求,最终得到的补偿还反而比为了奖励盲目签约拿到的补偿高。
同时也希望各位被拆迁人,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的,一定要多看,多问,即明律师在此恭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