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强迫交易罪金额的认定)
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02:33:10作者:未知
一、股东会通知如何送达有效?
根据约定送达方式送达。如股东明确约定不接受电子送达,即使公司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股东也可主张未收到股东会通知。如无约定,可根据以往股东会通知的送达惯例送达,现实中主要采取的通知方式有:专人书面送达、电话通知、数据电文通知(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邮递送达和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送达
应由股东本人在股东会通知送达回执中签收。
2.邮寄送达
快递单备注栏中应注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字样,应由股东本人签收,保存快递底单。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股东不在的,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应视为送达。
3.电话通知
应对电话通知进行录音,注意保存录音的原载体,股东来参加股东会的,还应让其书面确认收到通知的时间。
4.电子邮件送达
股东回复邮件的,保存邮件。不回复邮件,但来参加股东会的,应让其书面确认收到通知的时间。
5.公证送达
请公证员送达,出具公证书。
6.公告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对于公告送达应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不能进行送达的情况。股东会会议通知仅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公告栏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股东,未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股东,无法保障股东可以收到通知,将导致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
股东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通知才认为是有效的,如果不是约定的送达方式则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约定的送法方式,其中,如果是股东回复邮件的,保存邮件。不回复邮件,但来参加股东会的,应让其书面确认收到通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