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对有问题收费已全面清退(2020年重庆燃气费收费标准)
2024-04-29
更新时间:2024-04-29 21:16:13作者:未知
一、政府公租房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在校学生除外);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有稳定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公租房
申请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本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已签订用工合同且缴纳了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三、企事业单位公租房
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申请对象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对象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