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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2-01 17:01:02作者:未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以下简称“公积金法拍贷”)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须符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住房的相关规定)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人民法院支持以贷款方式购买法拍房且未付清购房全款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法拍房买受人应到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办理贷款,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竞买公告/须知》中查询了解)。

   第四条 有意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的竞拍人,应在竞拍前向银行了解相关事宜。承办银行应在网络上查验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报告。

  第五条 法拍房买受人竞拍成功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贷款用途证明:申请人已成功竞拍住房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竞买公告/须知》(由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在网络上截图、打印并加盖或签署“与网络公示信息一致”,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已付款项不低于现行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已付款项包含拍卖时买受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由申请人提供)。

  (三)抵押审核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条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成功竞拍住房后,贷款申请人至选定的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贷款受理审核。承办银行审核贷款申请材料,核对网上竞拍信息,截图打印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将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逐级审核。

  (三)出具同意贷款承诺证明。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由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法拍房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承诺书》(见附件)。

   (四)抵押办理。贷款申请人和承办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五)抵押审核。承办银行收集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审核原件,复印件加盖或签署“与原件一致”),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其他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六)贷款发放。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报送抵押审核、发放贷款在内的工作。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贷款收款账户。第七条 承办银行应在确认具备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相关业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贷款  公积金  银行  南京市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