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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27 13:23:24作者:未知

乌鲁木齐市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新政策颁布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不变,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就诊起付标准分别为20元、40元、90元,第二次及以上就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0元、20元、45元;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由75%、65%、55%提高至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即85%、75%、65%;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一天内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累计计算)分别由200元、400元、900元提高至300元、800元、1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普通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享受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与修订,有效提升了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提高了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满足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需求,推动形成小病、常见病在门诊诊疗的合理就医格局,提升广大参保群众获得感。

本文标签: 门诊  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