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去哪领?
2024-02-10
更新时间:2024-02-10 00:27:16作者:未知
工伤医疗费报销
受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已办理工伤建档登记。
受理方式:
1.在工伤协议医院直接办理联网结算(结算后无需垫付医疗费、只需承担自费部分);
2.用人单位通过网厅申领工伤医疗费;
3.涉及第三人、新工伤门诊、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及新乡市之外救治等特殊业务,需到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工伤窗口办理(无需预约)。
所需材料(非联网结算):
(一)住院 :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总清单等;
门诊: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处方、医疗费用清单 、医技检查报告等;
(二)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打印的电子发票);
(三)如旧伤复发 、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居住就医 ,还应提供相应的原始审批表(数据可提取的不再提供);
(四)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赔偿协议等),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赔偿材料中一定要区分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并填写《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告知书》《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告知书》1份;
(五)非联网结算的工伤医疗费默认拨付给用人单位;如需拨付给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中“用人单位”盖章栏中注明“同意支付给本人”,同时提醒工伤职工本人务必将目前正在使用的社保卡开通银行储蓄功能(到社保卡正面左上角所标注的银行办理);
如用人单位为首次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或之后收款账户发生变更,需填写《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样表)《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1份。
特别注意事项:
(一)请勿使用本人社保卡的医保个人账户结算工伤医疗费;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到门诊进行治疗;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在职工发生工伤当月的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缴纳至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后才完成缴费);
(三)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在30日内申请延期;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除外);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后(退休除外),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因参保职工的伤情紧急,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需同时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六)参保职工在新乡市以外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七)参保职工如需转诊转院到新乡市之外进行治疗,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具体可咨询医院医保办);
(八)首次治疗结束后如需再次治疗的,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后、到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
(九)如需配置辅助器具,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到我市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十)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请慎重选择“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备案方式,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参保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医院医保办;
(十一)用于治疗与工伤有关的伤(病)情、工伤医疗“三目录”范围内、合理性的医疗项目,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因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等涉及第三人导致受伤的,需及时办理交通事故认定等手续,并通过诉讼、调解、签订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向第三人索要合理的赔偿(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赔偿材料中一定要区分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否则无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