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刚性支出
是指在提出救助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可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含具有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治疗相关疾病药品的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公办的幼儿园、高中 (含中等职业)和本科 (含大专)全日制教育阶段就读的,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学杂费、住宿费。就读民办学校 (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 (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其中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相关有效票据认定。
(四)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户每月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0%认定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五)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就业地 (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七)照料支出。照料支出指照料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岁 (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包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年满60周岁(含)失能、失智老年人, 0-3岁(含)婴幼儿的,每个被照料人的照料支出按月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被照料人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力照料的,申请对象照料支出可根据实际开支情况进行认定。
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二、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一)购房支出(含商铺);
(二)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需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
(三)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
(四)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
(五)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六)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的支出;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