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财产
主要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土地、林木等定着物情况,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大型农机具等
二、家庭财产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建、土地、林业等部门办理备案等信息认定。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动产,以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认定;
(二)银行存款按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也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银行账户余额及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预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经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四)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和登记人认定。
三、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下列规定豁免。(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就医或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二)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三)因被盗、自然灾害、法院执行等因客观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无法销户的车辆,应当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及本人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挂失等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印证,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的,可以予以豁免;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其中属于长期无人居住且无法及时变现的农村住房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可以予以豁免,同一家庭豁免的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套;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对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属于无须抵押或担保的政策性贷款,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予以豁免;
(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发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对应救助政策货币财产限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12个月内二级(含)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申请或已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的家庭,自申请或纳入保障范围之日起,在任何时点核对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社会救助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需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