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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更新时间:2024-05-28 17:21:42作者:佚名
2024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规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行为,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净化互换环境,着力杜绝利用公租房互换进行谋私、牟利等社会不良现象,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规则》。
一、文稿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称中心城区公租房是指位于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由政府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非中心城区公租房,中心城区用于社会团体集中承租、人才定向配租和棚改过渡安置等特定用途的公租房,其互换居住不适用本规则,且不同类型或用途的公租房不得互换居住。
二、互换居住条件
中心城区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互换居住:一是互换双方应为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家庭且双方均承诺3个月内不腾退所承租公租房。二是互换双方均需具备正当互换理由(含方便工作、子女就学、照顾家人、重大事故灾害或生活特别困难、同一小区互换等)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承诺不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互换双方需符合现行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条件。
三、互换居住流程
在中心城区公租房互换居住通过赣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网址:http://m.ganzhou.bendibao.com/live/ganzhouzhubao.com;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具体流程包括:注册登记、自主配对、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双方互换。办理完互换居住业务,重新签订具有“已换房”标识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互换居住业务。
四、强化互换监管
发现互换居住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非法牟利等行为的,取消违规方公租房承租资格(互换成功时,取消双方承租资格),并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互换居住承租家庭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取消此次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取消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互换业务咨询
(一)市本级
1.咨询单位。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电话:7302628,地址:赣州市新赣南大道1888号;
2.管辖小区。渡口路(宜芬村)、章江南苑、吉泰新城、黄金家园、龙都嘉苑、金色春城、西域华城、和谐家园等公租房小区。
(二)章贡区
1.咨询单位。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电话:8199648,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26号;
2.管辖小区。瑞祥苑、贡江春城等公租房小区。
(三)赣州经开区
1.咨询单位。赣州经开区房管所,电话:8370591,地址:赣州市经开区金邮路塞纳春天小区15栋18号商铺;
2.管辖小区。和谐公租房、平安公租房、宜居公租房、创业公租房等公租房小区。
(四)赣州蓉江新区
1.咨询单位。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电话:8163906,地址:赣州市蓉江新区潭东镇创业路6号;
2.管辖小区。幸福公租房、出口加工区等公租房小区。
六、相关温馨提示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温馨提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政府,并非个人永久性住房,请广大市民在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文件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提交材料申请,切忌轻信他人谣言、广告。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开展年度资格审查、日常入户调查等工作,若在居住过程中家庭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并超出保障标准时,请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