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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才公寓)

更新时间:2024-03-15 13:31:56作者:佚名

济宁任城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才公寓)

  济宁市任城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集聚更多的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现就做好公寓的分配、租赁管理等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入住条件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在任城区企业(任城辖区内纳税)工作,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服从人才公寓统一管理的各类人才,具体条件为:

  (一)任城区企业(任城辖区内纳税)引进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含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和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或技师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且已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二)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须在主城区内无私有住房,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含已购买但未交付的房产)。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租金的政府性房产,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主城区(含主城区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等,属已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不在申请范围内,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才公寓须以个人为申请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人才公寓,也可采用合租方式,其他为共同申请人。如上诉条件变化,以当年度人才公寓分配通知为准。

  二、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区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职称等申请条件,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住房保障情况等申请条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名下房产情况的申请条件,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就业单位税务缴纳地的范围,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婚姻状况证明。各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进行合格名单网上公示。

  (三)分配入住。由区住建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选房,并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寓管理

  (一)租赁期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出房源,如需要继续租住,承租人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同意可延续期租赁2年,续租期满时承租人应主动退出房源。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工作及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区住建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租赁人才公寓期间在市区内购买现房或购房期房已交付的,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报告,并在3个月内腾退人才公寓;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的,婚后应在3个月退出其中一套。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区住建局办理相关退租手续,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四)人才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承租人不得私自出租、转租,承租人辞职、辞退、调离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五)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区住建局按照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1.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寓住房资格的;

  2. 承租人不在任城工作(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在任城辖区内更换工作单位或在市区内购房,但未在30天内向区住建局报告的;

  3. 私自转租、出借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人才公寓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

  6. 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租住房屋的。

  (六)人才公寓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由区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承租人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查承租人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区住建局向用人单位出具收回人才公寓的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责令承租人退还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建局同意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人才公寓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合同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使用人才公寓室内配套家具家电权利,同时应承担爱护和维护室内配套设施完好责任,不得破坏室内附属物品和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损坏应在3日内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因承租人非合理使用损坏应进行修复,或进行照价赔偿,赔偿标准依据市场价修复费用收取。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人才公寓水、电、采暖、卫生、实际入住情况等进行核查,杜绝公寓空租、转租以及借住他人等违规现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当事人,责令其退出人才公寓,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九)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承租人是人才公寓的实际使用管理人,承租人自行对其在房屋内的安全负责,承租人自行承担其安全相关责任。

  (十)人才公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筹集、管理、分配、维护,并根据人才居住需求适时进行改造提升。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 10日

  来源: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www.rencheng.gov.cn/art/2023/10/10/art_78575_2779259.html

本文标签: 承租人  公寓  人才  住房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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