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HPV接种程序最新调整 南通hpv接种点
2024-04-07
更新时间:2024-04-07 19:29:36作者:佚名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参保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什么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2022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1)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所发的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是什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享受什么医疗费用待遇?
(1)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政策享受相应的住院分娩定额报销,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哪些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2)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4)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5)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7)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8)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1)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合)情况证明。
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及产检费用标准是多少?
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产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承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的20%;
(2)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超过上述病种定额标准一倍以上,经申报与审核退出病种临床路径的,个人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和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的20%;
(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位结算,结算标准参照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