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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更新时间:2024-03-18 17:01:35作者:佚名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自2024年3月9日起实施
《办法》针对禁钓区、禁钓期、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钓获物管理、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01明确了禁钓区
《办法》指出,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02明确了禁钓期
《办法》明确,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03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04明确了钓获物管理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05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06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对违反《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办法》还明确,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来源,四川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rsEsY4DPSXEP2D47RZeR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