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是指贺兰县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本人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二、实施对象救助对象包括:
(一)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一本、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三、实施条件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一)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在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就学免除学费的;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就学救助的;
(三)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
(四)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
四、实施标准(一)低保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
(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三)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直至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