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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更新时间:2024-04-02 17:18:18作者:未知
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1.户籍在赣县区城区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正在享受城区范围内的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家庭。
2.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取得赣县区城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申请人员属未婚的必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孤儿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截止时间2024年2月29日)。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7102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正在享受城区范围内低保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未领取退休金或社保。
4.具有赣县区户籍,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自有房屋、且长期在赣县区城区范围内居住的“两红”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未领取退休金或社保,可申请廉租住房。
补充内容【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和生活是指在赣县区城区工作,在赣县区城区长期租住住房,并能够提供租住证明。
2.赣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在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有自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3.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新市民公寓的和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
4.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和已申请保障性住房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已办理腾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
5.申请家庭一年周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住房)。(计算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0日)。
6.拥有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不得申请公租房。
7.拥有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二手车购置价应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申请家庭拥有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视为营运小型汽车。申请家庭最多拥有两辆小型汽车。若乘用车的价格均符合现行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且两辆小型汽车新车购置价的总和不超过10万元,可视为仍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8.拥有店铺不得申请公租房,拥有写字楼、仓库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超过20平方米,其购置价超过10万元以上不得申请公租房。
9.赣县区籍“两红”人员是指具有赣县区户籍,在1937年前参军,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持证人本人、烈士直系亲属或直接受益人),符合上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1名烈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本次申请只能申请一套廉租房,若本次申请中出现同一烈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多位遗属或亲属重复申请的直接取消资格。
10.园区企业是指纳入赣州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
11.城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指编制在城区范围内,并在城区工作和生活。
1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重残和患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居住高楼层的,可在申请受理时提出申请,要求承租1楼,经讨论批准后,可优先安排参加底层住房组(重残组)的分组摇号。
13.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过程中,根据房源供应和申请人数情况给予适当提高60周岁以上申请人的中号比例,在轮候过程给予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