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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更新时间:2024-07-29 18:29:01作者:未知
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2024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施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5%。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执行;
(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执行。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二年的,领取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三年的,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四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第五年领取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