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才落户是集体户口吗?(成都人才引进集体户口)
2024-01-22
更新时间:2024-01-22 17:02:23作者:未知
武汉殡葬服务费用免费政策
为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免除我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一)具有武汉市户籍,死亡后在武汉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人员;
(二)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武汉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非武汉市户籍和未取得户籍的人员;
(三)具有武汉市户籍,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人员。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
下列殡葬服务项目执行政府定价,纳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范围:
(一)遗体接运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合规的普通殡仪车辆接运费。
(二)遗体存放
殡仪馆内普通冷藏费(3日以内)。
(三)遗体火化
火化费。
(四)骨灰盒
指定骨灰盒1个。
(五)骨灰寄存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费(自火化之日起1年以内)。关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对象的骨灰寄存年限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全市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武民政〔2011〕78号)执行。
以上免费项目中未产生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产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费用,由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负责支付。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死亡后,在本市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的,承办人需向殡仪馆提供下列材料:
1.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未知名、无人认领的逝者,凭公安部门证明。
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的,提供户口簿注销页)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对象,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以开具缴费凭据的时间为准),凭逝者生前有效证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合法缴费票据和承办人有效证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到逝者生前户籍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填写《武汉市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登记表》。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下列原则负担:
1.具有武汉市户籍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非武汉市户籍和未取得户籍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结算办法
1.武汉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的,由各殡仪馆每半年填写《武汉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汇总表》和《武汉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名册》,报逝者户籍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据实结算(原则上每年6月完成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当年12月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
2.非武汉市户籍和未取得户籍在本市辖区内死亡并火化的,由各殡仪馆每半年填写《武汉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汇总表》和《武汉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名册》,报市民政局审核结算(原则上每年6月完成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当年12月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
3.武汉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由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在武汉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低于标准的部分,不补差额;超出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理)。在异地已享受当地同类政策的武汉市户籍人员不纳入报销范围。
五、工作职责
(一)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定期按照结算办法审核结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落实专款专用,并做好工作台账。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预算,做好专项资金保障。
(三)各殡仪馆要对逝者亲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报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行为,及时追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12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死亡时间为准);其他免除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武汉民政局(https://mzj.wuhan.gov.cn/zwgk_918/zc/gwfb/202311/t20231130_23108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