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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更新时间:2024-02-07 14:42:19作者:未知
工伤认定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局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127号窗口,咨询电话:3026077(如用人单位已办理CA数字证书可通过网厅申报)。
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为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此类必要证据材料可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二)职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特别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在30日内申请延期;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请勿使用本人社保卡的医保个人账户结算工伤医疗费;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到门诊进行治疗;
(三)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在职工发生工伤当月的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缴纳至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后才完成缴费);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除外);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后(退休除外),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因参保职工的伤情紧急,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需同时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六)参保职工在新乡市以外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七)参保职工如需转诊转院到新乡市之外进行治疗,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具体可咨询医院医保办);
(八)首次治疗结束后如需再次治疗的,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后、到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
(九)如需配置辅助器具,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到我市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十)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请慎重选择“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备案方式,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参保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医院医保办;
(十一)用于治疗与工伤有关的伤(病)情、工伤医疗“三目录”范围内、合理性的医疗项目,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因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等涉及第三人导致受伤的,需及时办理交通事故认定等手续,并通过诉讼、调解、签订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向第三人索要合理的赔偿(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赔偿材料中一定要区分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否则无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