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
2024-02-28
更新时间:2024-02-28 17:33:52作者:佚名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我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康证明)我市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实行免费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是指对用人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的从业人员,经依法开展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医学诊查、出具南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的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系指注册在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食品摊贩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批准文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信用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人员以及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责分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需求,指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证办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电话。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工作进行宣传指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证办理机构健康检查工作的质控,确保工作质量;健康证办理机构应结合工作内容,做好健康证办理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财政部门要保障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每年度按标准和体检人数据实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各区承担。
第六条(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须落实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持证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预约申请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工作。
第七条(注册预约)健康证通过线上预约申请办理。以下三种方式均可办理:微信小程序“南京市健康证明办理”“健康南京”App、电脑端(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系统,网址https://congye.nj12320.org:9004/)。
健康证有效期为1年。健康证到期前1个月方可进行预约体检申请。
第八条(单位通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通过“持证单位通道”先进行账号注册,注册完成后方能为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预约体检申请。
授权委托书可在注册页面下载。
第九条(特定通道)仅限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相关人员:食品外卖骑手、二次供水单位直接从事管供水以及水箱清洗人员、镇街临时宴席厨师、临时食堂人员等,通过“特定通道”提交相关凭证,进行预约体检。
已取得营业执照、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特定通道”进行预约体检;取得相关许可证后,须通过“持证单位通道”注册后进行办理。
第十条(特别个体)外籍、港澳台从业人员,可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相关用工凭证到辖区健康证办理机构现场办理。
第十一条(体检时间)线上预约体检申请通过后,从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预约时间,前往健康证办理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如不能按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需在预约日期到期前修改预约信息。
预约到期后14天内未完成健康检查的,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订单。
第十二条(审核体检)按照属地原则,健康证办理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健康证办理的预约体检申请,审核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健康证办理机构应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严格按照诊疗指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检查项目)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胸部X 线、粪便痢疾(志贺菌)和伤寒、副伤寒(沙 门菌)培养及鉴定、谷丙转氨酶或(和)甲型肝炎抗体(IgM)测 定、戊型肝炎抗体(IgM)测定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诊查, 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根据相关规范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从业人员因检查项目缺项未完成体检,须在1个月内完成缺项检查,逾期视为该次体检无效。
第十四条(合格发证)遵循“谁体检谁发证”的原则,健康证办理机构应在体检后7个工作日对体检合格人员出具健康证;健康证办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需要,提供1次纸质健康证。
第十五条(不合格判定)如受检人员不能排除相关传染病的,体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健康证办理机构不得出具健康证。
第十六条(真伪查验)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自行下载打印的电子健康证具有同等效力。
健康证设有二维码,通过“健康南京”App“扫一扫”,可对其真伪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对于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获取健康证以及1年内3次未按预约时间体检的个人,系统将其纳入失约名单,并进行预警。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健康证办理机构要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电子健康证和电子健康检查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系统要结合实际持续优化和保障稳定运行;健康检查信息要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宁卫规〔2020〕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