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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石家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4-08-29 17:28:26作者:未知

2024年石家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全文)

石家庄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图(2024)392号),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 2024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翼商建设字(2024)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汽车更新补贴

  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开展汽车报度更新。严格按照《补贴实施细则》《若干措施》《关于进-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要求将报度汽车交售给指定回收拆解企业,不得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一)活动期限

  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报度旧车的个人消费者,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个人。

  (三)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 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次性定额补贴。

  备注:

  1、本操作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包括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2、参加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其所报度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于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万元。

  (五)补贴申报

  1、补贴申请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报度名下的旧车,报度日期应在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旧日车报度日期以《报度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度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度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车报度后,需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证明》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 31 日之间取得,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需在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市)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购买日期应在 2024 年4月 24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之间,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于 2024年4月 24 日至 2024年 12月31 日之间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上牌,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2、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 2025年1月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在手机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账号,报度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度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加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印幸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在“交管12123”APP 下载的电子版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逾期不子受理。向石家庄市提交补贴申请的个人消费者,《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开具地应为石家庄市域内(不含辛集市)。

  3、补贴申请途径。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2个:

  (1)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2)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上述《报度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附件,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对报度和更新时间前后顺序不作要求。

  (六)受理与审核

  1、市商务局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查验申请人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材料清晰度,填写受理结果,系统将受理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操作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辩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2、申请受理后,系统根据申请材料按报度汽车回收地、报度汽车登记地、新车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分别推送审核。市商务局依托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度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信息表》,市商务局进行确认下载,完成受理地终审。

  3、对自动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4、市商务局每月定期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将补贴资金安排意见报省商务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部门职责

  汽车以旧换新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率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规范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为:

  市商务局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安排意见报省商务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职责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各级汽车以旧换新资金;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做好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核查报度汽车登记信息、注销信息和新车注册登记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认定;市税务局负责核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指导下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细化工作措施。市级层面要细化工作措施,既方便消费者申报,又确保审核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设立并公布各相关部门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和企业诉求把好事办好。

  (三)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收回资金还要取消资格,记入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多方协同联动。发挥行业协会、机构及各类媒体平台作用,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调整汽车贷款政策、适当降低汽车首贷首付比例,保险机构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鼓励汽车生产、销售、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让利、补贴等形式加快生产销售和回收拆解,扩大财政资金援动效应,挖掘消费潜力:释放消费活力,扩大消费效应。

  如遇上级政策变更,本操作细则依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市商务局:工作日86689478、86689432、86687850;非工作日86689420

  市财政局:8668764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668940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6687498

  市公安局:12123

  市生态环境局:67667051

  市税务局:671021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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