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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更新时间:2024-02-26 18:03:05作者:未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市户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的也可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1-6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