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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厦门旧家电交易市场)

更新时间:2024-09-14 21:26:42作者:佚名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厦门旧家电交易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要求,着力推动家电以旧换新,促进绿色智能消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实施时间。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厦门消费并在厦门开具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包含: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电视(含触控智慧屏、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热水器、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对接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前期经省商务厅组织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银联)为发放补贴的服务机构,由福建银联牵头搭建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对接商务部数据验核系统,以实现“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仅补贴1件,不能重复申领补贴”的工作要求。厦门地区根据省商务厅公开征选结果,由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为厦门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厦门银联),并由厦门银联与福建银联资格验核平台实现对接。

  第六条 确定参与商家。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原则,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策实施参与企业名单,名单可分批次公布、实时更新。

  第七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领取对应品类的补贴资格后,到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家电,单独支付结算每一件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并单独开具抬头为本人的发票,支付即可享受立减补贴。

  第八条 参与活动的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上门送新并收旧”服务。商家应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活动期间,参与商家需按月向商务部门报送家电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废旧家电回收数量。

  第九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收到退货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各区财政账户。

  第四章 参与商家要求

  第十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现有销售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能向消费者开具厦门市内相关销售统一发票,具备和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能够提供上门送货、安装、逆向物流等售后服务能力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实施失信惩戒处罚期间,2021年以来参与我市历次政府促消费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稳健,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具有规范的支付结算、出入库管理机制,交易全流程台账资料完整;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和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的回收能力或其合作的回收企业具备相应回收能力,要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予正规拆解企业。

  第十三条 商家使用银联支付设备,拍摄发票及购物小票照片,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型号、对应的小票参考号等内容。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按消费所在地的原则,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程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工作,对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或无法使用的区,市商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活动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参与活动商家销售数据、回收数据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超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市财政局配合发改、商务部门科学做好资金测算,把握力度节奏,及时下达资金。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市属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與情引导。市公安局负责补贴发放期间防范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人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中央和市区各级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 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审核、兑付,加强监控预警及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各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督促指导商户规范参加活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流程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时加强和跟进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 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压实平台责任。厦门银联应加大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与商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补贴商品录入核验、补贴券发放、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对销售企业、核销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快速发现并立即阻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家参与优惠让利,叠加宣传投入,及时解决补贴发放工作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

  第二十三条 压实参与商家责任。参与商家要与各区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任何附加条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巡查和监管。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恶意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该商家参与此次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及我市其他相关促消费活动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和节能降耗知识,培育绿色环保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家电企业进入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并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应按照“便利居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统筹推进,细化落实举措,合理安排发放资金,保障活动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及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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