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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更新时间:2024-04-23 00:16:47作者:佚名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身份证件和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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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五)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的,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须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