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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更新时间:2024-04-02 00:45:44作者:未知
一、参保职工生育待遇
(一)待遇范围
1、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
2、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3、生育产前检查费;
4、企业参保职工生育津贴;
5、生育补助金。
(二)享受条件
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待遇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不满1年的,待缴满1年后,参保人递交申领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三)待遇标准
1、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
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不设置起付标准,住院流产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2、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如下:
3、生育产前检查费
生育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1000元报销。出院结算时直接抵扣医疗费。
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产假天数标准如下:
*顺产生育的为98天;
* 剖宫产的增加15天;
* 多胎妊娠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天;
*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5、生育补助金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男职工,其配偶住院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6、其他
企业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不发生育津贴。
二、参保居民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生育医疗费按照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其中:(1)对于医疗总费用高于3000元、医保报销额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报销;(2)医疗总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照医疗总费用全额报销。
三、报销办法
1、市内生育、流产住院:出院时医疗费即时联网结算。生育住院的生育津贴由住院医院联网申报,参保人无需报送材料,次月拨付至本人银行账户;流产住院的生育津贴暂未实现联网申报,需出院后携带病历或诊断材料(能反映出流产时的妊娠月份)至医保经办窗口手工申报。
2、市外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携带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或诊断材料(计生手术的提供,能反映出流产时的妊娠月份)等材料手工报销。
3、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携带医院收费票据,病历或诊断材料(能反映出流产时的妊娠月份)等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账户支付的,不再报销)。
4、生育补助金
所需材料: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