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怎么办理居住登记 江门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地址一览
2024-04-11
更新时间:2024-04-11 19:21:39作者:未知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含)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注:1.用人单位组织见习的,需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手续。
2.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就业见习是一种就业准备活动,不是正式就业,见习单位不得将处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状态的人员作为就业见习人员(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见习人员应处于失业状态。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双向选择,录用的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4.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最长12个月。
5.本服务指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扶持政策。
6.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7.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前需办理失业登记。
8.见习单位当期(当前)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9.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即自2018 年 7 月 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550 元/月,80%即1240元/月,即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工作补贴下限应在1240元(含)以上;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80%即1376元/月,即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工作补贴下限应在1376元(含)以上,上限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今后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计算。
10.见习单位应于相关人员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见习单位如有需要,也可按月申领见习补贴,符合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部分在见习工作结束后再集中一次性申请。
1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规定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先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单位,应承诺至少用工至相关期限届满。
12.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单位见习人员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三、补贴标准
1.每人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28号)精神,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即:上一年度见习期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见习期满人数比率达到50%(含)以上的单位,在本年度申报见习补贴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渠道
向认定该见习单位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人员汇总表》(表单2);
3.见习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6.符合条件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7.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8.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工作补贴明细账(单);
9.上一年度见习期满人员名册及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每人每月按1200元标准计算补贴时提供);
10.承诺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对先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单位,应承诺至少用工至相关期限届满)。
〔注:1、以上材料第4、6及9、10项劳动合同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1.见习单位认定情况。内部查验见习单位认定情况,以及组织见习是否在见习单位认定有效期内。并将有关资料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2.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3.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查验登记失业信息。并将有关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4.社保缴费记录。一是查验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养老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要求见习期间不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二是查验见习人员(无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见习期间工伤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者资料中。三是查验上一年度见习留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者资料中(申请每人每月按1200元标准计算补贴时提供)。
5.不存在超期申报、重复享受(同一时段)情况。
6.享受期限累计未超期。
7.不定时抽查社保情况(先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单位至少用工至相关期限届满)。
七、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报者登陆“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登录该申报平台的参考路径:可上网搜索该平台或从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提供的链接等渠道)自行注册账号,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未更新导致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单位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三)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
(五)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资金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六)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七)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情形,要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退回资金;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责令退回要求及时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三)本指南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省资金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完毕正式上线后,按省有关经办要求办理。
(四)本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
(二)《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六)《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6号);
(七)《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28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一)《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人员汇总表》。
十二、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市直:市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88645020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专技股 88643209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954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7380929
澄海:澄海区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85887005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和培训股 868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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