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024-03-19
更新时间:2024-03-19 14:29:32作者:未知
广大市民朋友、各物业服务企业:
2024年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火灾为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车处起火引发。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加装梯控等技防措施,阻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整改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六、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清理,或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危害消防公共安全且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行为,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来源:廊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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