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保障方式

更新时间:2024-04-18 17:14:59作者:未知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保障方式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保障方式

  第一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房屋修葺: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

  其中: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第二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8,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三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4,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本文标签: 申请人  户籍  住房  家庭  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