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时间(202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时间表)
2024-08-20
更新时间:2024-08-20 19:18:41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火炬高新区人才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火炬高新区内人才房筹集:准入、配租及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房是指政府、租赁企业或个人向在火炬高新区工作的人才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主要筹集方式有:政府规划建设、现有存量房改建、购买商品住房、租赁社会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盘活、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等。人才房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对接,确保满足人才生活需求。
第四条 人才房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适度保障、规范运营、廉洁守法”原则,积极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租赁需求。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与火炬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以下人才,可纳入本区人才房保障范围:
(一)顶尖人才、中山市特聘人才、中山市一到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博士后、博士(优先保障);
(二)《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中山市七到八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和博士之外的中山市青年后备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
(三)经中山市认定的在火炬高新区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
(四)火炬高新区“3+3”现代化产业企业,包括市领军培育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瞪羚企业、区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等,市级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区重点人才企业等重点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五)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火炬高新区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研人员、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入驻火炬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港澳地区创新创业人才;
(六)其他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
第六条 保障对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第一档:特聘A档人才,已认定的原中山市第一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可申请入住最高200平方米人才房,在火炬高新区服务期间享受全额租金补贴;
(二)第二档:特聘B档人才,已认定的原中山市第二和第三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可申请入住最高12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
(三)第三档:特聘C档、D档人才,已认定的原中山市第四到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省(含副省级城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博士等可申请入住最高9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
(四)第四档: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已认(评)定的原中山市第七、第八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最高6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50%实付租金补贴,补贴期为2 年;
(五)第五档: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可申请入住最高4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40%实付租金补贴,补贴期为2年;
(六)《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经中山市认定的在火炬高新区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火炬高新区“3+3”现代化产业企业,包括市领军培育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瞪羚企业、区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等,市级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火炬高新区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入驻火炬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港澳人才,上述人才根据实际层次,参照第一至第四档标准执行:
(七)经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所需的其他急需人才,需租住市级或本区人才房的,根据实际层次参照第一至第五档标准享受相应租住保障。
第七条 加强与区住房管理部门联动,试点将部分配套设施完善、空间布局合理、人才聚集度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人才房保障体系,对申请此类人才房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为1年。
探索依托合适的地理位置或者各园区附近人才房房源建设青年人才驿站,保障火炬高新区青年人才短期租住需求,在本区实习或工作的大学生入住青年人才驿站,可享受短期免费或低价居住待遇。
第八条 人才申请租住人才房及享受租金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国企、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二)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三)非我市财政供养人员,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人才房租金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夫妻中所属人才类别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为共同申请人,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
第十条 根据人才家庭成员数量和自身需求,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协商,可调整入住其他面积标准的住房,超出保障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第一档人才房在服务期内不限租赁期,第二、第三档的人才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第五档的人才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租赁期满后因个人住房需求可申请续租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房原则上安排近3年新引进的人才周转使用,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应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入住。如房源紧张或经调剂无合适房源的,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如人才放弃入住的,后序人员依次递补。人才房数量供不应求时,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在民众街道企业就业的人才,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档保障标准的,可享受本区人才房保障;其余档次人才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本区人才房。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人才房租金补贴、人才购房补助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不能同时享受。
人才成功申领购房补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之日起,视为自动丧失人才房租住及享受租金补贴待遇资格,须全额退回或配合相关部门扣除已领取的人才房租金补贴,且需在三个月内完成迁出交付手续,在此期间需按市场租金标准进行租赁。如有特殊情况继续选择租住的,视房源情况及需求必要性,经审批后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赁。
附件:
1.中山火炬高新区人才房源详情
2.中山火炬高新区租赁型人才房申请表
3.中山火炬高新区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
4.《中山火炬高新区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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