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
2024-05-14
更新时间:2024-05-14 14:26:44作者:未知
温州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一)购房区域范围。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新建商品住房标准。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与征收契税的认定标准相同,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
(三)享受购房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仅限于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在购房及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瓯海户籍,且第二、三子女落户瓯海,其中的“二孩”指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出生的第二孩;“三孩”指 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后出生的第三孩。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以按生育个数计算,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因参军注销瓯海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该政策)
2.2023年9月7日到2024年9月1日期间,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补贴时间。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需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3个月内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资格。
本次补贴,购房人具备申报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有效日期为2028年9月1日前(含),之后本次补贴政策终止执行。
(四)补贴标准。瓯海户籍二孩家庭按购房款(购房发票金额)3%给予补贴,三孩家庭按购房款(购房发票金额)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夫妻双方仅享受补助一次,不可重复享受。
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与契税缴纳相一致的主体为补贴申请人。
二、申请核发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夫妻双方户口本页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户口本页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7.生育登记服务单(一份);
8.申请人本人市民(银联)卡原件(开通银行卡功能);
9.受理地址:区住建局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0577-88598766
(二)受理。区住建局窗口受理人员对购房人的购房补贴申请进行核查,核对申请要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发函至区卫健局确认申请人属于瓯海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资格,对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转科室负责人复核。
(三)复核。复核人员复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资料汇总整理(附移交清册)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四)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市场管理科。
(五)发放。由市场管理科核对申请人市民(银联)卡,并核准补贴发放金额,将最终补贴名单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由“一键达”系统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注: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温州市市民卡银行账户,须确保已办理该卡且处于有效状态)。
三、申请核发办理时限
购房补贴对象的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区卫健局自收到区住建局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初审、复核、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管理科在审核完毕按季度发放购房补贴。
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审查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四、审核岗位职责
(一)窗口受理、初审人员的职责
1.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要件和申请主体,核对市民(银联)卡号和账户人与申请人适格性。并签署“经核对符合二孩或三孩家庭申请购房补贴条件,请复核”的意见。
2.计算补贴金额。按照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发票金额的3%或5%计算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二)复核人员的职责
复核人员再次核对,并签署“已复核,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
(三)审核人员的职责
审核人员根据窗口受理意见、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同意发放补贴”的意见。
(四)市场管理科人员的职责
1.及时与财政部门衔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2.按照经核准的补贴申请表认真核对申请人市民(银联)卡,并核准补贴发放金额,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市民(银联)卡账户。
3.将每季度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整理汇总,填制好财政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区财政局,一份由区住建局保存。
五、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特殊疑难问题由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会商解决。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